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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03版:说法

不要“误解”
代书遗嘱

  不要“误解”

  代书遗嘱

  本报记者 罗瑞斌

  上周,家住杭州石灰桥的张阿姨来电询问关于立遗嘱的相关事项。“准备立一份遗嘱,想请别人帮忙写一下,自己然后签上名字。但是,听说这样的‘代书遗嘱’好像是无效的,是不是真的?”

  关于这个问题,浙江遗嘱库负责人叶世娟律师认为这样形式的遗嘱是无效的。“不是自己写的而是他人代写的这种形式的遗嘱称为代书遗嘱,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有着严格的要求,《继承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叶世娟说,在司法实际当中有诸多代书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最终不能实现立遗嘱人的愿望,因此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未立。

  此外,很多老年人在遗嘱中用“等我走后”等语句表示“死亡”的意思,叶世娟提醒说,这样的遗嘱往往也没有法律效应。“立遗嘱是个专业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是因为立遗嘱人表述不清导致无法实现立遗嘱人原望,就这句‘等我走后’而言,在不同的环境和地点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所以在遗嘱中我不建议用离开、走后等文字来代替‘死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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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12998203 2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