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本期特邀律师: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 许力先律师
解读:本条对应旧法第37条。主要针对了农村老年人的筹劳问题。该条取消了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改为不承担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筹劳通常与筹资联系一起,国务院曾在2007年颁布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里面对筹资筹劳的概念定义为: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在先前的规定中,只有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对老年人的保护存在缺失。虽然旧法也有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累积工的规定,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名目,导致该条往往很难落实。采用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的称法,在立法上内涵外延更加精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