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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浙江首案获受理

  “常回家看看”浙江首案获受理

  □见习记者 陈逸清 通讯员 辛成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

  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法律条款后,当即成为舆论热点,全国范围内也出现不少类似案件。近日,杭州江干法院笕桥法庭便受理了一起父母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并探望自己引发纠纷的案件。

  原告陈冲66岁、余清62岁,两个人都是淳安县人,陈、余两人结婚后生下三个子女。两位老人平时靠种茶养猪糊口;加上没有正式工作,医疗费几乎靠自费承担,生活非常拮据。

  三个子女中,长女早已出嫁,次子一直照顾二老并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最令两人痛心的是长子小陈,二老靠着微薄的收入供养小陈完成大学学业。1987年,小陈定居在杭州市区,之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

  令二老失望的是,小陈婚后在生活琐事上逐渐和老人产生纠纷,矛盾越来越深。最近这几年,双方几乎都不来往。有一次,两老特地赶到杭州市区来看儿子,也被拒之门外。

  “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儿子能经常回来看看我们,生病的时候能陪在旁边有个安慰。”陈冲说,“至于赡养费该怎么付就怎么付。”

  前些天,江干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小陈和两老叫到了一起。才说了没几句,互相就指责起了对方。

  老人怪儿子不回家看望:“我又不要你回来带什么礼品。”

  儿子马上嚷嚷起来:“是你们对我不好。”

  谈了半天,双方还是没有谈拢。

  于是,两老到法院起诉,要求长子承担赡养费1900元、医疗费护理费等23600元、并每年2次探望并陪伴两人。承办法官将择期进行调解。(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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