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本期特邀律师:中铭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凤兰律师
解读:该新条款明确了特殊养老机构须许可设立和依法登记,同时也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机构服务,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依职责分工监督。其目的除了授权民政部门管理养老服务事业外,更重要的是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保持法律的一致性。1999年,民政部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经过筹办具备开业条件后申请。2003年,《行政许可法》正式公布后,《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不一致,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条款因与上位法不一致自然失效。此后,养老机构的设立要不要民政部门批准、如何批准成为模糊状态。同时,各地养老机构管理立法在养老机构设立上的规定也五花八门。地方立法或制定政策与《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一样,陷入了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尴尬,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