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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本期特邀律师:

  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 陈礼华

  解读:本条的字面理解清晰明朗,新增内容为“委托他人”,这也是时代变化所产生的相适应于现实生活的规范调整。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农林牧产业的劳动力得到大量解放,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大批务工者进城打工,“委托他人”耕种及照管成为经济、便利的现实,符合市场的成本效益原则,法律规范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现实。如前条文解读,这样的调整也有利于规范的执行,即在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法院执行时可以金钱执行替代人身行为执行,这是时代的进步。不过,我们探究并理解该条文时,如果能够把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的更深层次含义,对于法律的教育意义及道德伦理都是极为有益的。长期以来,劳力付出作为一种赡养的义务,在人们的观念中,总是存在“我耕种,我收获,我给养老人出于我的孝道”,忽视了土地承包过程中老年人的权益,剥夺了是因为老年人的存在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资源权利。我们不排除耕种所付出的劳力是一种赡养,不排除委托他人耕种所支付的报酬是一种赡养,但我们应该看到,收益往往应当是大于这种劳力报酬的代价的,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有价值的,赡养人不得以其赡养的义务履行而否定老年人本身所有的资源权利。这也是市场成熟所带来的观念转变,其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感谢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大力支持


浙江老年报 头版新闻 a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3-11-20 3177523 2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