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解读:20世纪初,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一门新兴的学科——老年学逐渐形成。1938年,英国的一个科学家团体组织了名为“老年研究会”的国际性协会,并自1939~1945年间举行了多次会议,对推动各国的老年学研究发生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老年学会,如美国老年学会于1945年成立,荷兰老年学会于1947年创立,苏联老年学会成立于1957年,加拿大老年学会成立于1971年。中国老年学研究约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4年中国召开了第一次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术会议。1982年中国社会学会设立了老龄问题研究组。1985年全国性的中国老年学会正式成立。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的具体措施,最直接的体现在教育上。按照国家教育部学科门类划分,老年学归属于社会学一级学科,并置身于法学学科门类。而统计调查老年人状况和发布制度是各科老年学研究的最终体现。
本期特邀律师:永鼎律师事务所 徐阳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解读:法律、政策从制定到具体实施,需要多渠道、多方式的上传下达,这是法律、政策有效实施的必然途径,否则,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本条主要例举国家老龄事业的法律、政策宣传载体、途径,为实践中的上传下达指明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