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门槛太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近日就两个《办法》答记者问
养老机构门槛太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近日就两个《办法》答记者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近日颁布(本报6月12日第3版曾做详细报道)。
针对大家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梳理了近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就两个《办法》答记者问。
10张养老床位
门槛是否太低
按照《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有人提出这些条件是否有些低。
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床位数有明确要求外,其它条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主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性较大,各地养老机构的情况也较为复杂所致,《许可办法》对许多要求只能做原则性规定。下一步,也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贯彻落实相关细则或具体办法,争取在养老机构设立床位数、资金规模、人员配比以及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提出更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
至于将养老机构最低床位数规定为10张以上,主要考虑是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会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手中资源有限的民间资本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也不利于民间资本兴办小型养老机构,增加养老床位供给。
机构终止服务
老年人如何安置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有可能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两个《办法》对此是否做了考虑?
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许可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对于老年人安置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部门职责
为何提及较少
还有人提出为什么《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部门职责提及较少。
该负责人解答,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发展养老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限于《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位阶,对相关部门职责规定难以做到具体,只能作原则性要求。当然,今后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加以推动和解决。
记者 俞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