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草案浮出水面
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等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旅游者跟团旅游,最怕遭遇甩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或安排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今后,旅游者再遭遇这些问题,将有法可依进行维权。
据透露,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和广大旅游者一直期盼的旅游法终于浮出水面。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提前6个月公布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每年一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据新华社
不准强制购物,不得在合同外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