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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说法

遗赠抚养协议
宜请律师助拟

  案件回放:

  2006年初,63岁的李女士在晨练时认识了73岁的陈老伯。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陈老伯觉得和李女士很谈得来,于是决定和李女士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照顾陈老伯生活起居,不要工资,但由陈老伯出资,并以李女士为所有权人,购买一处住房供两人居住。陈老伯保管房屋产权证,他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陈老伯和李女士就居住在一起。2012年6月,陈老伯以李女士不尽职照顾自己为由,将她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经法院审理判决,该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陈老伯所有。败诉后的李女士为自己当初签订无效协议后悔不已。

  律师说法:

  从李女士与陈老伯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来看,该协议明显带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遗产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抚养人抚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如果抚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抚养义务,那么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为此,提醒老年朋友在签订这种协议时,最好请律师帮助拟订协议。此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遗赠抚养协议
宜请律师助拟
2012-07-25 2647957 2 2012年07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