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家有四间房子,我和儿子各住两间。前年我和儿子协商共同出资翻盖,翻盖后仍然各住两间。翻盖后,房屋产权所有证上只写了我儿子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媳妇儿子闹离婚,媳妇竟以房屋产权证上所属的产权人名字为由,提出房子是她和我儿子的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我手头留有有关部门房屋翻盖前房屋所有权底案、翻盖时工匠帮工人的证言,以及相关出资的票据。请问,我能否以此作为证据,要回属于我的部分吗? 读者:奉某
奉读者:
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发现产权证的产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产权证的记载作出房屋产权的归属。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实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你所说的房屋翻盖前有关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底案、翻盖时工匠帮工人的证言,以及相关出资的票据,都可以与房产证一起作为证据接受审查,人民法院在确权之诉中,通过对房产出资、房屋产权证等证据的效力作出审查分析,并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诉争房屋的权属作综合认定后,会作出与房屋产权证上所属权属不同的房屋产权所属的认定。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