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几年前,张某向我求婚,我提出了一个条件:要他在城里为我父母购买一套房子,张某答应了。和我结婚前,为我父母在城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写了赠房协议。后因感情不和,我俩决定离婚。在处理财产时,张某对婚前赠与我父母的房屋表示反悔。因为赠房虽然有协议,但没办过户手续,于是他提出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他有权收回。请问对此他可以反悔吗?房子没过户他就可以收回吗? 读者:王某
王读者:
张某为你父母购房是有条件的,而且有赠房协议,所以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婚已经结了,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你父母已从农村来到城里住上了该房,接受了赠与。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些法律,张都不能单方撕毁协议,撤销赠与收回赠与房屋。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