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缴制度,这是本次修改的新增内容,也是新修改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又一大亮点,体现了新修改条例的公平性、合理性。
缴费多少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新修改的条例提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仍为满十年,这与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十五年”有所不同;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否则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如果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条例修改前的有关规定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是在其退休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部分人员根据其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缺陷在于,没有为参保人员通过自愿延缴来达到缴费年限,从而享受正常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留下空间,基层反映有欠公平合理,也不利于激励参保缴费。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参保人员可以延缴。
因此,新修改的条例首次提出“延缴制度”,并对延缴后符合条件、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条件等3类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延缴或者延缴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记者 沈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