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参保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扩大参保人员范围,并且对城镇个体劳动者进行界定——这是新修改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又一个亮点。
至2007年底,我省参保人数为1076万人,离退休人数为160万人,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1180元(2008年调整后为1310元),人均养老金水平在全国仅次于北京、上海,基金累计积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但现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在具体运行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个人账户没有做实,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对象和范围涉及用人单位、职工两方面主体及其权益。这次的修改,从我省实际出发,提出——
1、所有的参保用人单位实现全覆盖。即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此事项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参保人员范围。既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据省人事厅统计约有10万人)。
3、城镇个体劳动者界定。即包括城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为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
此外,条例修改后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这一除外规定主要是针对民办教育机构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目前对这些教师的养老保险如何保障存在争议,我省各地也有不同做法:一种是参照正式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其依据是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教师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宁波市也规定民办学校聘用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另一种则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据了解,劳动保障部也持这一意见,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容易引起相关教师群体的不满和抵触。修改后的规定比较原则,既体现目前现实状况,也为今后社保制度改革留有衔接空间。
记者 沈爱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