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唐某在劳动合同约定期内辞职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唐某支付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金200万元。
10年前,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将唐某招收为飞行学员,2004年12月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若唐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年内提出辞职,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00万元。2007年7月,唐某向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离职申请未获批准,后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及培训费用20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但因航空公司一方未能举证实际发生的培训费金额,故判飞行员唐某赔偿深圳航空公司200万元。
近年来,拥有丰厚薪水的飞行员的辞职新闻屡见报端,涉及多家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风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民航业飞速发展而飞行员稀缺。我国在2005年允许国内民营资本进入民用航空领域。加大力度培养飞行员,缓解飞行员供不应求局面,并建立飞行员有序流动机制,是当前解决飞行员自由流动的根本途径。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