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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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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带头大哥”领刑三年
许霆案终审维持原判

  备受关注的“带头大哥777”非法经营案本周一审判决,王秀杰因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王秀杰,原系长春聚隆投资咨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王秀杰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在互联网上先后建立所谓“777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十余个QQ群,以每人3000元到37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年费,招募会员,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共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违法收入205612.72元。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即为非法经营行为之一。而“带头大哥777”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特例,主管部门在进一步加强监控和管理的同时,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明辨是非,不要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为违法者提供非法获利的机会,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一波三折的许霆案本周终审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该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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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带头大哥”领刑三年
许霆案终审维持原判
2008-5-28 浙江老年报000032008-05-28000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