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助人为乐捎朋友,出了车祸应赔偿。2007年6月13日,宋某搭乘朋友刘某的中巴车去县城办事。途中,当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田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宋某左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9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宋某把刘某和田某同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遂判决田某、刘某分别赔偿宋某医疗费5000余元和3000余元。
点评: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搭车人的损失是因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搭车人的经济损失。
提醒:遇到有人搭车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切莫落个“帮人不讨好”的尴尬结局!
(案例二):好心代书欠条,岂料成了被告。李某在朋友孙某的介绍下,到王某的经销点购买一批暖气片。因李某没有将全部货款付清,尚欠1.5万元,双方协商,同意先由孙某代李某给王某书写欠条一份。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追讨这笔欠款,但李某却以“货款早已当面付清”为由,对欠暖气片款的事实不予认可。王某手持欠条将孙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暖气片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暖气片买卖的事实,应列李某为被告的主张因没有证据加以证实,不予认定。法院最后判令孙某10日内付清原告货款。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说,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某因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有苦没处诉、有冤说不清的结果。
提醒:当你出于好心帮助别人做某件事情时,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切忌草率行事。
(案例三):马虎大意乱担保,连带责任跑不了。孙某为做生意向银行贷款5万元,在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找到同村好友吴某做担保人。吴某想到为朋友帮忙义不容辞,没有去考虑孙某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就满口答应下来。保证合同中约定,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孙某因为做生意赔本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合同签订后,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为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遂判令吴某偿还贷款5万元。
点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吴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孙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银行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贷款。当然,吴某承担责任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孙某追偿。
提醒: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谨慎从事,切不可因为亲朋关系而随意担保。
孙希信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