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4月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受贿方面,从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企业单位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滥用职权方面,2002年,陈良宇擅自决定转让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其弟陈良军征用土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陈良军非法获利1.18亿元;2004年,陈良宇违规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共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决不姑息手软,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