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廖某在与李某生意交往中,欠下李某11万元货款。由于廖某一直未还,李某最后通牒:如七日内不付,将在法庭上见。廖某于是叫人对李某大打出手,逼迫李某交出欠条。廖某当场撕毁后又逼李某写下了一张收条。请问,廖某这种做法犯法了吗?
读者:赖 某
赖读者:
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欠条属于财物,廖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财产。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欠条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其次,撕毁欠条属于非法占有。廖某撕毁欠条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第三,如果李某仍拥有欠条,便有权要求廖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廖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欠条被撕毁、李某被逼写下收条后,廖某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李某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