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县何先生的父亲生前合伙与人开办工厂,并于2006年3月向朋友李某借了1万元做生意。当时约定半年内连本带利还清。但因生意亏损,何先生的父亲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欠款。同年底,何先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工厂也随之破产。一些债主将工厂剩下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没有还清全部欠款。何先生变卖家产偿还欠款,最终仍欠李某5000元,何先生表示再无能力偿还。2007年7月,李某以何先生父亲欠款为由将之告上法庭,要求何先生归还剩下的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先生并没有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并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经过调查后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诉。
检察院检察官说,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在此案中,何先生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何先生完全可以拒绝偿还父亲遗留下的5000元欠款。
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