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老体衰,行动不便,请求被告也就是我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探视须陪护4小时以上……”,以往法院审理此类精神赡养的案件时,都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2007年12月6日上午,笔者在江苏省海安县城86岁的杨老太家中采访时,老人拿出了海安县法院的判决书说,她的精神赡养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精神赡养判决支持的案件。
回放
杨老太1921年11月出生于江苏南京,退休前是南京一家医院的护士。膝下有一儿一女,“文革”中,她被打成右派,曾在安徽一家农场接受劳动改造,儿子和女儿因此被别人收养。
1964年10月,劳动改造完毕的她随夫落户到老家海安县城。由于家中遭遇太多的变故,她为自己没能充分照顾儿子、女儿而感到内疚,于是就把儿子和女儿从上海接到了海安,经过一系列的波折,一家人终于团圆了。
在她的悉心安排下,儿子和女儿先后在海安成了家。
1978年11月,拨乱反正的春风使她重获新生,戴了整整20年的右派“帽子”终于被摘掉了,57岁的她恢复了之前的一切待遇,从原工作医院光荣退休。
1988年,国家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杨老太在南京秦淮区夫子庙附近分到了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她和丈夫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正当她和丈夫准备安静生活时,1990年,80岁高龄的丈夫撒手人寰,离她而去。
丈夫去世后,杨老太一个人住在南京,倍感寂寞,2000年,思儿心切的她将南京的房子卖了10万元钱,回到海安县城儿子的身边,重新购置了一个大套商品房。她把儿子、儿媳接到新房子里居住,一家人住在一起,好相互有个照应。
由于她和儿子、儿媳分隔太久,加之由于多次受到运动打击,命运多舛,老人的脾气比较大,儿子、儿媳一下子很难适应。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并发誓再也不想看到母亲。
起初,杨老太认为,儿子是在气头上说这些话的,因为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论如何也分割不断的。可是,过了很久,儿子、儿媳仍然没有来看望她的迹象。她连忙摸到儿子的住处,请求儿子看在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却不为所动。
由于上了年纪,老人腿脚很不方便,行走困难,每当深更半夜,老人欲上厕所方便,要摸黑半天才找到卫生间的门。一次她一不小心,一个踉跄倒在地上,半天不能动弹,无助的老人多么希望儿子、儿媳能帮自己一把啊。于是,她找到了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他们出面做儿子的工作,让儿子、儿媳搬回来和她一同居住。但儿子已经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了,坚决不和母亲在一个屋檐下生活。
俗话说“积谷防荒,养儿防老”。杨老太一想到自己坎坎坷坷、辛辛苦苦把儿子抚养成人,“娘说了几句话,你就和娘记仇了?”儿子的铁石心肠彻底激怒了老人,2007年4月1日,她聘请了律师,将60岁的儿子告上了海安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儿子每月支付母亲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母亲5次、每次须陪护4小时以上。同时,若母亲卧床不起,儿子应亲自陪护,让母亲安享晚年。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儿子辩称,他们夫妇曾与母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脾气习性难以适应方分开生活。母亲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基本生活足以保障,而他是企业内退职工,月工资只有340元,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无力支付母亲每月900元生活费。
至于母亲要他每周陪护5次、每次4小时,儿子认为,母亲有保姆照应,不需要他陪护,将来一旦卧床不起时,他会尽义务的。
2007年6月,法院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杨老太有退休金,按本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其日常基本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而被告为企业内退职工,原告提出的经济帮助的要求是力所不及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然而,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杨老太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依法有据,但尊老是被告生活中的部分内容,不是其生活的全部,因此原告杨老太要求被告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而被告的客观情况似乎难以允许,对此,法院视情酌定,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杨老太,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争议
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法学界引起了截然不同的社会反响。
支持此判决的人认为,此案判决有根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支持此判决的人称赞说,“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海安县法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拓展、通畅了精神赡养民事审判的救济途径。
而反对此判决的人认为,精神赡养只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尤其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即使裁判后,往往也会因赡养人工作等情况变更而无法执行,相反会削弱司法权威性。
也有人对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表示担忧。认为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现实问题都幻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为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这种道德问题“泛法律化”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道德问题法律化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道德规范的失望,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整合道德秩序。然而,那种“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就等于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也使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毕竟,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那种动辄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观点,无疑是对法治的一个错误的解读。
追踪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杨老太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法院判决虽部分支持了她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她告诉笔者说,法院判决后,儿子却一次也没有来看望她,有几次,邻居反映说儿子来了,但在门口转了一会儿就走了。9月25日,农历中秋节,她本想把儿子、儿媳请来,一家人团团圆圆吃个饭,但儿子、儿媳却去看望在省城工作的孙子了。杨老太叹了一口气说,让儿子来看望我,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她现在最想的是进敬老院养老,“敬老院虽然条件不如家里好,但有人照应,可以相互说说话。”她喃喃自语。 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