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1年我与妻子因为感情不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初双方约定仅有的一套私有房屋归她所有,我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实则我是另租了房屋)。2005年初,在子女和亲友的劝说下,我们俩办理了复婚手续,我搬回原先与妻子居住的那套私房。近来,双方又因为性格不合,欲再次离婚。由于时下城镇房价暴涨,我俩对现有住房处分意见不同。问:我能否分得现在居住的这套私房?
读者:曹某
曹读者:
你们俩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事项继续有效,当初约定归女方所有的包括那套私有房屋在内的财产,在你们复婚时已经属于她婚前个人财产。现在双方如果离婚,你只能就第二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而无由分割女方个人婚前财产。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