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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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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要求养子女赡养吗?
  安律师:

  我与妻子婚后未生育,为此我们在早年收养了未成年女孩小仇,并且将其抚育成人。由于小仇成人后与我俩老发生矛盾,我们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我们夫妇年老体衰患多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来源也十分有限,要求小仇承担赡养责任。但她却说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没有义务赡养我俩。问:解除收养关系之后,还能要求养子女赡养吗?

  读者:仇某

  仇读者: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因依法成立,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依法解除而即行消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显然,当养父母出现了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这一特殊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养父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安定。由此,你们夫妇现在的情形符合解除效力的除外规定,有权要求养女小仇给付相应的生活费。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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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能要求养子女赡养吗? 2008-1-9 48256F6C00202568482573BE001D68B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