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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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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10万元积蓄助千名老人读职校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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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2月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此外,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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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要闻 0000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2007-12-19 浙江老年报000012007-12-1900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