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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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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民间借贷应注意“四要”
  手续要履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后患。

  用途要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还要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利息要合理。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最高限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此,不依照法律抬高利息,在借条上写了也是白搭。

  催款要及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明白白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以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讨债务,不然就会把自己的钱白白送给他人。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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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民间借贷应注意“四要” 2007-12-5 48256F6C00202568482573A600191DE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