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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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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谨防网络新骗术
—— 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启示
  银行卡里的巨额存款不翼而飞?2007年2月,海盐县的顾先生到海盐某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里存有的14万多元仅剩5000元,其他钱在2月1日那天被人分4次取走了。

  顾先生的银行卡随身携带,存折锁在抽屉里,密码只有本人知道,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存款为什么一下子少了14万多?

  告银行

  一怒之下,顾先生将存款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失踪存款,同时,向海盐县警方报了案。

  接到顾先生报案后,海盐县警方马上成立专案组。经过海盐县警方近半年的追查,这起网络盗窃案浮出水面。

  警方从事发银行监控录像资料里发现,共有两人提取了顾先生的存款,两人又分头乘出租车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两位出租车司机被警方找到。两位司机反映,犯罪嫌疑人分别去了浦东机场和杭州汽车北站。警方据此判断他们是流窜作案,网络窃取顾先生银行卡信息的可能性较大。

  民警在银行调查时发现,顾先生银行卡账号有多次异地上网查询记录。就在案发前几天,有人在江苏连云港登录过账号。4月1日,登录过顾先生银行账号的犯罪嫌疑人王刚被民警在江苏抓获。

  王刚向警方交代,他和重庆一网名叫“凤舞九天”的人合作盗取了顾先生的存款。4月11日,“凤舞九天”在重庆某网吧现身,很快被蹲守在那里的海盐警方抓获。

  “凤舞九天”姓张,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向警方交代了另一名在浙江安吉的案犯熊胜瑜。熊胜瑜很快归案。

  抓到了网络大盗,追回存款有望,顾先生撤回了起诉。

  网络共谋联合诈骗

  日前,海盐县法院经过两天公开审理,案件真相大白。几个原本互不相识的人通过网络共谋,已作了数起银行卡诈骗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江苏省东海县人王刚在广东因违法被关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他结识了郑某。郑某是因为网络盗窃被抓,他告诉王刚,自己曾在网上窃取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有一部分资料存在家中电脑里。郑某让王刚出狱后找他大哥,凭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可以取到钱。

  王刚出狱后,找到郑某的大哥,并拿到了郑某所说的资料。根据郑某先前的指点,王刚在互联网上结识了懂得复制银行卡的重庆市丰都县人“凤舞九天”张明红,两人商议好由王刚提供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由张明红设法领取持卡人信用卡中的存款,事后一起分赃。

  随后,王刚将掌握的海盐县顾先生的银行卡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通过QQ发送给张明红。张明红变造了银行卡,又物色了与顾先生年龄相仿的丰都老乡熊胜瑜,用熊胜瑜的照片伪造了顾先生的身份证。

  2007年2月1日下午,张明红、熊胜瑜结伙到浙江省海盐县某银行,由熊胜瑜使用变造的银行卡及伪造的顾先生身份证办理换卡手续,骗取顾先生相应卡号的真实银行卡,再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先后4次到这家银行营业部及自动取款机等处从卡中冒领14.37万元。

  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明红勾结他人采用同样手段,于今年1月26日,在新疆乌鲁木齐骗取被害人赵先生银行存款10万元;于今年2月11日,在上海骗取被害人张女士银行存款33.5万元。

  谨防网络新骗术

  海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红、王刚、熊胜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银行卡信息及持卡人信息,采用变造银行卡及伪造持卡人身份证等手段从银行骗取真实银行卡,再使用骗得的银行卡从中冒领钱款,其中被告人张明红参与诈骗作案3起,骗取人民币57.8696万元;被告人王刚参与诈骗作案2起,骗取人民币24.3698万元;被告人熊胜瑜参与诈骗作案1起,骗取人民币14.3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月22日,海盐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明红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熊胜瑜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本案的承办法官指出,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银行要承担责任,本案的受害人顾先生没有过错。但顾先生需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网络是信息传递平台,这个平台并非万无一失。储户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网络银行登陆密码与银行卡密码最好不要相同;尽量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陆网上银行,即使是家用电脑也要经常电脑杀毒,防止木马病毒侵入盗取密码。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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