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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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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家电行业七种侵权行为
  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不久前向社会披露了家电行业存在的7种典型侵权行为,供消费者维权参照。

  保修期内收费属侵权行为

  案例:今年3月,消费者张海明向鞍山市铁西区消协投诉,他于2005年11月购买的某知名品牌平板电视,使用14个月后出现问题,音量增大至极点,关机只能靠拔电源,遂向该品牌售后部报修。维修人员检查后认定“电脑板坏了”,因超过一年保修期,需交2800元才给予维修。

  点评:消协查阅了随机说明书后找到了处理依据:“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维修按国家法规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彩电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平板电视的电脑板属主要部件,厂商在3年保修期内有义务免费为顾客维修。

  不给维修记录悖法规

  案例:消费者李善良一年半前购买一台电视机,由于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单位对这台电视机维修过两次,但未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今年6月,机器又出现黑屏,该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换货。但他拿不出两次维修的记录,售后单位也未保存维修资料,退换货权益化为泡影。

  点评:根据国家规定,家电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凭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调换或退货。消协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留家电维修记录,保留证据。

  厂家检测结论不作为依据

  案例:消费者王霞去年11月在商场购买某品牌手机,今年3月手机有两个按键失灵,由商场代送沈阳维修后不久,按键再次失灵。商场这次将手机邮寄到深圳厂家进行质量检测,结果认定为“该手机私自维修过,不承担售后责任”。

  手机本身还在保修期内,第一次维修又是商家送修,怎么会存在“私自维修”呢?鞍山市消协几经协调,最终商场给予退货。

  点评:产品质量检测并非厂家说了算,消费者可垫付费用先交第三方检测,最终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修理家电当心偷工减料

  案例:今年8月,消费者王立购买某品牌电冰箱一台,随后因冰箱不制冷而报修。该品牌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冰箱不制冷是因为门管出现内漏。为了省事,他们将本应换箱体的标准处理办法省略掉,而是将从压缩机通往门框的门管连根掐断,这样虽恢复了制冷功能,但消除了门管散热吸潮作用,且有损于使用寿命。

  点评: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的维修方法,在一些维修站较普遍。消协提醒,如果发现家电维修后出现其他问题,可从上次维修中查找原因。

  维修超期可拒绝

  案例:消费者刘满江今年6月购买某品牌平板电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报修,售后服务部用了128天也没修好,而且找了各种客观理由搪塞拖延。最终按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退货处理。

  点评:家电维修是有期限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超期维修行为。

  退换商品折旧有规定

  案例:消费者孙兰一年前花1280元购一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工作,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说:“没有这种机器了,只能退货。退货按天算,每天扣折旧费0.5%。”孙兰扳指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店900元。

  点评:国家对各类商品折旧率作了明确指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在换货时,要让经营者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商家给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有权选择退换货。

  商家额外承诺必须兑现

  案例:消费者张德治3年前购买电冰箱一台。今年7月,冰箱不制冷,张德治找商店讨说法。商店老板告诉他“过保了,不管”,因为3年已经超过了国家三包规定中的保修和换货期限。消协人员调查发现,冰箱的信誉卡上写着“三年保退、五年保换、终身保修”。依据这一承诺,商家最终对这台冰箱做了换货处理。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的指标是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有诺必践”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商家作出高于三包规定的额外承诺,必须兑现。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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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家电行业七种侵权行为 2007-10-10 48256F6C002025684825736E0007FF4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