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实施。
五大类过千人参加的活动被条例界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安全许可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有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等。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能擅自变更
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动态管理”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
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陈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