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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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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丈夫一方担保
妻子不应担责

  安律师:

  李某因赊销我公司货物,由竹某就5万元货款进行担保。后因李某、竹某下落不明,我公司遂找到竹某的妻子,要求偿还欠款。竹某妻子不同意偿还,我公司就将她告上法庭,可法院却判决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样判决对吗?

  读者:林琳

  林琳读者: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以下情形: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由是观之,竹某的担保行为,并非竹某夫妻的共同意思,也非为了竹某夫妻的共同生活,竹某妻子同样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共同债务,而应为个人债务,竹某妻子当然地无需担责。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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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丈夫一方担保
妻子不应担责
2007-9-12 48256F6C002025684825735200104A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