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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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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天津一老人噎食而亡
馒头命案引发养老思考

  天津市民张某因认为养老院对父亲张某某护理不当,导致父亲吃饭时因噎死亡,将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该案经过二审,法院判令被告养老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并返还部分住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的父亲张某某于2005年10月25日入住被告某养老院,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张某每月按全护标准为父亲交纳包括住宿费、饭费、管理费在内的住养费共计650元,取暖费另收60元。张某某入住养老院时并未进行体检,老人实际患有脑栓塞后遗症。

  2006年2月16日,张某某吃早饭时因吃馒头噎着,被告养老院工作人员在餐后巡查中发现异常,采取拍打等措施。救助无效后,院方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后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了家属。

  张某某的就医病历载明:张某某猝死(窒息)后心肺复苏,自主心跳恢复,但神志不清。事发后3日,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张某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原告张某认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他是按照全护标准为父亲交纳的住养费,养老院理应为父亲提供全护服务,因养老院对父亲护理不当,导致父亲吃饭时因噎死亡,养老院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据此,张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养老院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返还部分住养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因及养老院对死者张某某的护理标准展开激烈争论。针对焦点一,原告称未签订书面协议是因为被告养老院未告知,被告则辩称是因为原告没有交纳1000元的抵押金。针对焦点二,原告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的服务范围应该包括喂水喂饭,被告则称己方并没有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养老院在护理原告父亲的过程中管理不当,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其他因素,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养老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返还住养费380余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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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天津一老人噎食而亡
馒头命案引发养老思考
2007-8-29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8-29000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