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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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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无据证明车已卖 车辆肇事要担责
  因无法证明电动车已转手,机关退休职员老黄着实吃了一回哑巴亏。近日,刚刚拿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他自称“花钱买了教训”。

  半年前,安徽民工小毕从建筑工地下班返回宿舍途中,被一辆迎面逆向行驶的电动车撞翻在地,肇事者见四下无人,当即弃车逃逸。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电动车驾驶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约一个月之后,小毕伤逾出院,他经交管部门查询,了解到该车登记车主为某学校教师吕某,然而吕某对找上门的小毕说:“我早在一年多前就已经将这辆车转让给了老黄。”于是小毕又找到老黄,老黄认可吕某的陈述,但表示自己购买此车后,发现车辆制动存有隐患,便低价转让给了他人,因一时找不到当初所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故提供不出该购车人确切地址。

  小毕无奈之下,聘请了一位律师,将老黄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因伤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近万元。老黄则在法庭上极力为自己申辩:“这辆车我确实已经转让给了他人!”法院要求老黄在30日内提供证明该申辩意见成立的证据,然而举证期限过后,老黄依旧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将电动车出售给老黄,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老黄支付了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了该车辆,可以认定老黄是该车的所有人,现在老黄无充分证据证明肇事车已转卖他人,就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调解,老黄向小毕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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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无据证明车已卖 车辆肇事要担责 2007-8-29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8-29000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