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以设立“保健品超市”为名,两年内在西安市欺骗群众1400多人,骗取集资款5000多万元。
目前,随着警方对这起“非法集资案”的侦破,骗子编造的“暴利神话”破灭。
暴利神话
2007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举报称,北京加加宏兴公司的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立案侦查。
随着侦查工作进一步深入,“暴利骗局”的迷雾渐渐散开……
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胡伟田介绍说,这是一桩涉及全国7个省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经查,北京加加宏兴公司在重庆、成都、西安、海南、云南等地均建有子公司。 2005年7月,陈军、陈栩等人注册成立了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并委任以前通过打工结识的广西南宁人罗信三为总经理;委任陈军的妻姐薛冰洁为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掌管公司财务;聘任罗信三的哥哥罗信培为“业务总监”,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开展业务。
一整套类似家族式管理的体制在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运作。
身为“业务总监”的罗信培,主管10多名“业务经理”,每名“业务经理”的手下有3-5名“业务主管”,接下来是若干名“业务员”。
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以设立“保健品超市”为名,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投资”。
他们确定中老年人为发展对象,经常在公园等老年人时常出入的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并邀请中老年人免费郊游、就餐、听课……
取得群众信任后,他们分别与每一个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
于是,西安市1400多名中老年人拿出了各自多年的积蓄。
罗信三等人在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底,总计吸收投资款5000多万元。
为了骗取信任,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西华门凯爱大厦租赁了办公场所,并将办公场所布置得豪华气派,还在墙上挂满了各种“荣誉证书”。
其后,又在西安市小寨国贸大厦购买了办公场所,其目的在于让更多投资人感觉到,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公司。
与此同时,他们在西安市解放路等地开办了保健品超市。
据警方调查,这些超市大部分亏损,只有一两家微利。
骗术经验,自编成书
据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介绍,陈军的公司制订了严格的“分红”制度,实际上,大部分的钱财被董事长陈军等人霸占。
陈军在非法集资活动期间,投资数百万元拍摄了一部电视剧,并在其开展业务的8个省市购买了高级轿车,利用投资者的血汗钱,挥霍无度。
警方曾在重庆的行动中缴获了一本“加加公司”自印的《知识问题一百题》。
其中,老年人被细分成情绪型、知识型、贪利型、异性好感型、情感型和虚荣型,书中对怎样套取每一类型老年人的投资金额有详细说明。其中说,对情绪型老年人,要采取“您就是不敢投资!”等带有“激将”色彩的语言,使这一类型的老年人恼火,便可顺利拿到钱款;对知识型的老年人,要大谈特谈“新的投资观念和经营理念”,如此,拿到钱款的可能性就大。
犯罪嫌疑人罗信三作为陕西加加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提成收入达40多万元。
经查,5000多万元的集资款,被用于投资人返利、给业务人员提成,以及公司和保健品超市的运营等费用。目前,公司账务上仅有余款100多万元。
2007年5月,罗信三在电视上看到了陈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警方抓捕的新闻报道。当时,还未被成都警方抓获的陈栩在电话中指示罗信三,不管重庆的情况如何,成都和西安的业务都不能停。于是,罗信三在公司经理会上表示:“公司的主要领导出事了,但西安的业务不能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6月1日晚,在西安市南郊的一个酒店里,警方将正在就餐的罗信三、薛冰洁、罗信培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目前,警方已经冻结了犯罪嫌疑人陈军、薛冰洁等人名下的办公用房及部分资金,并扣押了宝马等5辆汽车。
警方揭露骗子伎俩
胡伟田说,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和技巧,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
首先,为了骗得“投资人”的信任,以达到获取巨额投资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专门注册公司,并在“合法”外衣下,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公司业务人员一开始就将中老年人作为发展对象,因为他们深知,自己的骗术不容易被中老年人识破,并时常以免费郊游、度假等小恩小惠,引诱投资人上当。
第三,公司许诺高回报、高利息,并用新吸收的资金,定期返还老会员的“利息”。部分群众收到每月回报的“利息”,有如吃了一颗“定心丸”。
第四,公司用投资人的钱,在繁华地段开办超市。当老百姓亲眼目睹自己“投资”的超市开张营业时,就不会怀疑其中有诈。
第五,为了显示公司的实力,公司租赁和购买了办公场所,让投资人感觉公司实力雄厚,让上当的群众确信自己遇到了“财神”。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投资须理性。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对“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
第二,要看投资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正规部门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作出承诺回报,因为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因为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注重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