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人间蒸发
受害人深栽陷阱
近日,轰动一时的天台县叶某某集资诈骗案侦查终结,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250万元人民币被起诉。此案再次给广大读者敲响了警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2006年10月13日上午,天台县街头镇一位农妇前往该镇街一村柴前巷32号叶某某处催讨欠款。前一天晚上,叶老板信誓旦旦地让她次日上午到其家领回10万元欠款。到了叶老板别墅式的房前一看,竟是铁将军把门,连忙打她手机,显示已经关机。
“叶老板跑了!”这信息犹如晴天霹雳,将许多借给她钱的人炸得目瞪口呆。当天晚上,某村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端起农药瓶欲自尽,幸被前来串门的朋友夺下,这位朋友怕他再蹈绝路,一直陪伴劝导到天亮。某农妇因还债无望,深感做人没意思,在跳楼自杀时被家人拦住。一名农妇因无钱偿还借款被人打得遍体鳞伤。有的村民不得不把自己的住房抵押出去……
接连几天,天台县公安局不断接到有关村民的信访和报案、举报。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街头派出所进行了初步了解,并与部分受害人接触,发现现年32岁的叶某某以做汽车座垫、汽车脚踏生意为名,非法集资数百万元人民币后避账外逃,在当地引起强烈震荡。
诈骗案引起了天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初查,发现叶某某自称做外贸生意,利润非常丰厚,以生意过程中资金不足为由,许人以高额回报,自2004年正月起先后从当地村民手中集资200多万元。2006年10月13日,村民发现叶某某潜逃。据查叶并没有经营其所称的“生意”。10月19日,天台警方以涉嫌“集资诈骗”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并指派一名大队领导专门负责办理。
2006年11月9日,刚潜回天台的叶某某随即被天台警方抓获,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6年12月14日,叶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天台警方执行逮捕。2007年6月,此案侦查终结,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250万元人民币。日前,此案已进入起诉阶段。
欲夺先予“高回报”
农户不查投血本
叶某某以前曾加工过汽车坐垫。2004年正月间,她欲做汽车坐垫、脚垫和包装袋生意,因无本钱,于是从一位亲戚处借到10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叶拿着这笔钱跑了一趟温州、南通,看了一下市场行情,因利润微薄不愿经营,回家后将此款部分还了他人旧账,部分出借给朋友。到期后因无钱还债她又从另一个经商的熟人处借款“填洞”,还慷慨地付给债主高利。从此,她走上了一条“拆东墙补西缺”,直至集资诈骗的罪恶之路。
她的这位亲戚见利息丰厚,于是又继续大笔投钱给叶,叶也求之不得,多多益善。但时间一长,她的资金周转不过来。于是,她以“做外贸生意,利润很高,但资金周转不过来”为幌子,从另一亲戚处筹款。这个亲戚自己没几万元钱,因贪图“高利润”、“高分红”,又从亲朋好友处先后借了五六十万元投放叶处。对于这些集资,叶在先期均以高于银行利息十几倍仍至数十倍的“利息”给集资户“分红”,并不时给一些债主送毛毯、绸被、被套及年货等礼物来笼络人心。
时间不长,“叶老板在做大生意,人讲信用,保证高回报”的传言不胫而走,在当地农村迅速传开。许多见识不广的中老年当家农妇不辨真假,纷纷绕开上线投资人,直接与叶挂钩存款,许多人连借条也不知道要,集资人数很快成辐射式扩散,包括一些隔手间接投资人员在内,估计涉及近百家农户,累计涉案金额800多万元。这时候的叶某某,犹如一个输红了眼的赌徒,一个喝醉酒的酒鬼,只管收钱、付利息,甚至连流水账也不记。她说,开始时,由于笔数不多,凭自己脑袋记账。到后来由于来往笔数太多,想记都记不起了。加上给人许愿一笔生意在一个月内可完成,经济来往十分纷乱,所以根本无法记账,基本上全凭自己的直觉进行资金出入运作。
到了2006年夏天,叶某某的资金兑现越来越吃力,但她仍执迷不悟。这时候,她的骗术也越来越诡秘。对待不同债主,她有不同的办法。对于一些尝到甜头的债主,她问对方生意还继续做否,如果继续做,让其先将利息领走,本钱放在这里。有些人一听,索性将利息折做本金,连本带利又投到下笔“生意”中。当有人坚持兑取本息时,她往往借口“广东老板屯货,等货出手货款汇来自然会给你”来搪塞,或者以“对方老板的钱已打进来,但把我的名字写错了,要挂失以后再取”,今天推明天,这月推下月。到了2006年9月份,她的资金更转不动了,有时一天接到许多个催款电话,她就求人冒充“广东老板”来“承担责任”,继续欺骗债主。
2006年10月上旬,叶原本期望用以拆零补缺的一位亲戚的一笔100万元“投资款”迟迟没有到位,她的骗局也到了穷途末路。“三十六计走为上”,她悄悄地与长期在外经商的丈夫办了离婚手续,并于10月12日晚上独自黯然出走,先到邻近的新昌,后到省城杭州。当她所带的800元钱告罄时,她又潜回天台,当夜即被天台警方抓获归案。
天上不会掉馅饼
百倍警惕防上当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天台曾发生过多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大案,经严厉查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有效遏制。但近年在某些地方,特别在某些农村,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又出现重新抬头之势,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隐蔽狡诈,方法更加灵活多变。据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并未经营其所称的生意、业务,只是将他人投入的数百万元血汗钱、养老钱用于所谓的“利润”支出和个人挥霍享受。在欠债满身的情况下,她多次外出旅游、“考察”,购买了商品房,并将自家尚新的楼屋推倒,新建了别墅式的“洋房”。
非法集资者往往运用“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对先期投资者兑现高息承诺,加之以小恩小惠,从而紧紧地将他们套牢,尔后形成辐射式扩张。在“经商”的掩盖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人们一时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其许诺无法兑现时,才能看清它的罪恶面目。 陈周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