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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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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儿子为啥要入户
  张老先生与老伴和小儿子三人住在上海市区的一套公房内,张老先生的大儿子一家三口则住在一套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2年,大儿子得到消息:张老先生居住的地块未来几年要动迁!于是他提出要将户口迁入张老先生的公房内。张老先生起初不愿意,但经不住大儿子的死缠硬磨,最后还是让大儿子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入。不过张老先生要求大儿子一家写下协议,承诺户口迁入后,大儿子一家不再占有父母的居住面积,如果今后有变化,按照国家政策办事。

  几年之后,该处房屋所在地块果然纳入动迁范围。很快,张老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安置人口为张老先生一家和大儿子一家共六人,动迁共安置两套房屋,一套朝南、一套朝北。房屋安置后,大儿子就提出了房屋产权的问题。张老先生却认为,大儿子当初签协议报户口时,曾明确表示不再占有父母的居住面积,现在怎么可以要房屋呢?双方为此产生分歧,大儿子一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朝南的那套房屋归大儿子一家所有。结果,法院判决朝北的房屋归大儿子一家所有。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老先生承租的公房动迁时,明确将张老先生一家及大儿子一家共计六口作为安置对象,因此大儿子一家享有动迁安置利益是动拆迁协议中列明的。而仔细推敲张老先生和大儿子的书面协议,大儿子只表明不居住在使用权的公房内,今后按政策办理。可以说,大儿子并没有表示放弃因动迁享有的相关权利,否则他将户口迁过来干什么?而法院在判决时,主要的依据是动迁安置协议,只是考虑到动迁安置后,张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朝南的房屋内,所以将朝北的房屋判给了大儿子一家。

  至于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例如大儿子能够得到动迁安置房,是不是表明相关政策有不完备之处,只有留待有关各方去思考了。

  摘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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