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负担比例不等
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10万元以内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老年居民按规定分担,10万元以上部分和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老年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个人应承担的比例详见下表:
老年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在同一自然年里,第二次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老年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1次住院起付标准。这与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一致。
每人每年缴纳300元
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来筹集。
《办法》确定,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年人均筹资标准为450元,其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其余的150元由财政予以补贴。另外,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无”证明的城镇老年居民,可凭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免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考虑到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本年度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225元。
6月底前办好参保缴费手续
老年居民参保后,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缴纳次年全年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
现在已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应在3月19日至6月30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一张,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果没有在6月30日前办理本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将被视为中断参保,今年就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了。
当前已符合参保条件但已参加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老年居民,如果在6月30日前办理今年的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可正常享受本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没及时办理手续,只能在10月15日—12月15日办理明年的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没领市民卡者抓紧去办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市民卡将作为城镇老年居民住院治疗时的就医凭证。
目前还没有办理市民卡的城镇老年居民,需要前往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已申领到市民卡的城镇老年居民,请在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后,拿本人市民卡和老年居民参保登记表,到就近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医保信息写入业务。
考虑到仍有部分老年居民还没有领取市民卡,杭州市医保中心也作了相应的准备,近期将允许这些无市民卡的老年居民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办理住院手续。
起付标准以上
至1万元 60% 50% 40%
1万元以上
至2万元 54% 45% 36%
2万元以上
至4万元 48% 40% 32%
4万元以上
至6万元 42% 35% 28%
6万元以上
至10万元 36% 30% 24%
二级医
疗机构
其他医
疗机构
三级医
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