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主要求卖主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作为卖主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协助昔日购房者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温州籍人宋先生于2000年春与宁波人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两室一厅住房出售给来甬经商的宋先生,房价18万元,房款于两个月内付清,房屋产权归宋先生所有等。买卖协议签订之后,宋先生向李先生付清了房款,李先生也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宋先生,但是双方当初并未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底,宋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时李先生以宁波房价上涨、房产增值为由,要求宋先生能适当再增加些购房款,否则不协助其办理过户。由于宋先生拒绝李先生要求,双方发生矛盾,宋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李先生协助其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江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合法有效,宋先生向李先生给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其依照协议约定,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于是判令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协助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