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3版:说法
3  4  
PDF 版
· 他们的“猎物”就是中老年男子
· 卖房者有义务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谨防“专业贷款”
信息骗局
· 老人再婚后能否
要求前妻子女赡养
· 路不露富 当心骗子
· 与子女合资购房
如何规避风险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年3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老人再婚后能否
要求前妻子女赡养

  安律师:

  我前两年与妻子离婚后再婚,后因再婚妻子的子女整天虐待嫌弃我年高多病,不愿赡养,我只好又另租房子独自居住。但我前妻的子女也不来看望我,认为我的多年积蓄花在再婚的妻子身上,没给他们留下任何财产,所以也都不愿赡养我这个年愈古稀的多病老人,现在我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能否起诉要求前妻所生子女对我进行赡养。

  读者:老木

  老木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能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你虽然再婚目前又独自居住身患多种疾病,你的前妻子女是应该赡养的,如果得不到赡养,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所生子女尽赡养义务。

  安律师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老人再婚后能否
要求前妻子女赡养
2007-3-7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3-0700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