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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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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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的“猎物”就是中老年男子
· 卖房者有义务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谨防“专业贷款”
信息骗局
· 老人再婚后能否
要求前妻子女赡养
· 路不露富 当心骗子
· 与子女合资购房
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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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与子女合资购房
如何规避风险

  如今,老人与子女合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现象很普遍,但因发生变故而致使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也不少,例如:在子女夫妻离婚时,老人所出的资金部分很可能就被认定为子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而由子女夫妻分割,甚至还会出现被判归儿媳或女婿的情况,最终弄得自己财、房两空。那么,如何避免财产被他人分割以及居住权受侵犯等风险呢?有以下一些防范措施可供选择:一、参与出资购房时,与子女夫妻双方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写明各自的出资份额,明确自己对房产拥有的权利,协议应有子女夫妻双方的签字,并最好办个公证手续。二、以书面形式明确将自己出资部分赠与自己的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这样,即使子女夫妻离婚,子女的配偶也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三、要求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由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并注明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切忌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四、若认为选择上述方略有伤感情,那么在出资购房时,还可以与子女夫妻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种协议一定要有子女的配偶的签字,最好还办个公证手续,以将诉讼风险降到最低。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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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说法 00003 与子女合资购房
如何规避风险
2007-3-7 浙江老年报000032007-03-070000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