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老太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28万元的房子。依照继承法规定,老人的两个女儿可以一人一半,平均分配这套房产。于是妹妹在母亲死后就去找姐姐商量如何分这套房子,可立即闹得不愉快了。
妹妹想:母亲留下的这套房子一直是姐姐和母亲一起住的,而且姐姐除了这套房子以外也没有别的住处,所以妹妹就提出自己不要房子,只要8万元钱的补偿就可以了。姐姐一听就生气了,姐姐认为母亲活着的时候妹妹不尽孝,母亲一死,妹妹就来抢遗产,实在于理不公。
早在十几年前,张老太的丈夫去世了,老太当时就选择跟大闺女一块儿过。于是姐姐就和丈夫搬回母亲那里,开始照顾老人的起居。2002年7月,医院给老人做出了诊断,说老人患上了脑萎缩。一般得了这种病的老人先是手脚发麻,慢慢地会反应迟钝。很快,老人就瘫痪在床,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了。由于姐姐的丈夫单位效益不好,看到母亲的这种情况,他决定不再出去工作,留在家里照顾母亲。而妹妹仅是一个月来看那么一两回。
姐姐为母亲所做的一切,妹妹都清楚,所以妹妹想尽量跟姐姐协商解决。而这时,姐姐拿出了一份遗嘱,遗嘱上写着:张老太百年之后,房子的产权归大闺女所有,其他人不得争议。这是一份电脑打印的代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代书人以及两个以上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而张老太的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生效的要件。
看到这份遗嘱,妹妹有些怀疑,在她的记忆里,母亲从来没有向她提过遗嘱的事情。而且遗嘱上的一个细节,引起了妹妹的注意。遗嘱是在母亲患老年痴呆以后立的,这个发现让妹妹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了更大的怀疑。就算这遗嘱不是伪造的,也可能是姐姐利用母亲神志不清时让母亲立下的,妹妹最终把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废除遗嘱,分配遗产。
法医鉴定部门认定:张老太所患的精神疾病是属于脑血管所致的精神障碍。她对一些复杂问题的理解,思维判断的能力是受到比较大的影响的。在立遗嘱时存在意识不清醒的可能。
法院依据法医做出的医学鉴定,最终认定张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同时,法院认为:由于姐姐对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房屋判决归她所有,但需付给妹妹房屋折价款10万元。
(说法):按法律规定,有遗嘱必须按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才按法定继承。但前提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本案中,从张老太住院的病历上来看,我们作为一般人在日常接触中是很难从表面现象上判断出她行为能力是否受限,所以姐姐虽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不能够足以证明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她的行为能力是不受限的,也就是说她当时是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最后法院确定,她的行为能力受限,她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