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随主人搭乘电梯吓倒一名七旬老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因为狗的问题致使老人摔成骨折,狗主人应赔偿老人1万多元。
2004年10月17日早晨,老罗在海口市海语花园2栋一楼等候乘坐电梯时,李女士带着狗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当电梯门打开时,老罗突然看见狗,随即后退,结果摔倒在电梯门前的地上。
李女士急忙把老罗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为老罗支付了1000元的住院押金。
入院后,老罗的脊柱一直疼痛,经检查发现,老罗有椎体压缩性骨折。同年11月19日,老罗病情好转后出院。
因为赔偿的事情双方协商不下,老罗将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内养狗,违反了《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市区禁止养犬”的规定。李女士与老罗系同住一幢楼的邻里,她在牵狗乘坐电梯时应当预见到狗会惊吓或伤害他人,但由于她管理不善,致使电梯门打开时,老罗看见狗后受到惊吓而后退摔倒,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女士应对狗致老罗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赔偿老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护工费等共计1万多元。扣除李女士在老罗入院时已支付的住院押金和医疗费1400多元,李女士应赔9500多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