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前两年与妻子离婚后再婚,后因再婚妻子的子女整天虐待嫌弃我年高多病,不愿赡养,我只好又另租房子独自居住。但我前妻的子女也不来看望我,认为我的多年积蓄花在再婚的妻子身上,没给他们留下任何遗产,所以也都不愿赡养我这个年愈古稀的多病老人。现在我在进退两难的情况下,能否起诉前妻所生子女对我进行赡养。
读者:老木
老木同志: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能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中年人或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找一个生活伴侣,精神上可以得慰藉,这种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式是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有些地方的确还存在着封建思想观念,认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经”、“有伤风化”。有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所以对父母的再婚横加阻拦,甚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相威胁。老木再婚,目前又独自居住,身患多种疾病,他的前妻子女是应该赡养他的,如果得不到赡养,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前妻所生子女尽赡养义务。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