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这是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预审工作开始,中央就为我们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党在工作中的错误分开;二是把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与好人犯错误分开;三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伙进行篡党篡国活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还有康生、谢富治等,都是一丘之貉。只有分工负责,并案审理,才能弄清全案,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彭真同志在对我们谈话中,还引用马克思的教导:“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这就从理论上告诉我们:对林彪、江青一伙,最好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顺序,从后向前研究,较易看清问题。这就是我们办案的指导方针。我们始终掌握的一条,就是只审理江青一伙直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管路线错误,包括江青一伙犯的路线错误及其造成的恶果。对延伸的罪行,原则上也不予追究。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如与党的路线错误有具体、直接联系,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和责任有直接牵连的,即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也不予起诉。
1967年7月21日,江青接见河南三派群众组织代表,煽动说“革命群众可以拿起武器自卫”,“文攻武卫口号是对的”,造成河南武斗升级,全国全面内战,原拟作江青罪行认定。但经查,中央领导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卫”口号,在江青讲话后,还给江青一信,要召开全国性会议,给所谓“左派”发枪。故不能作为江青的罪行起诉。上海“一月夺权”,由一连串事件组成,是张春桥先斩后奏,谎报情况,欺骗中央,造成了既成事实,进而发展为全国全面夺权。上海市委已认定为反革命夺权事件,中央发过文件。后经查,中央领导当时先后有过10多次讲话,表态支持“一月夺权”。我们只把与中央领导没有牵连的、张春桥直接遥控指挥制造的康平路镇压群众事件,从“一月夺权”中分离出来,列为张春桥的罪行起诉。此外,如以“中央文革”碰头会代替书记处、政治局、“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杨、余、傅事件”、“天安门事件”等12件影响恶劣的大事,由于牵涉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都没有作为罪行起诉。其中,虽有林彪、江青一伙乘机兴风作浪、破坏捣乱,但同好人失误、失察有关,因两者的性质、手段、目的截然不同,也没有起诉。我们对此是牢牢把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