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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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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赡养老人
四个误区

陈周驹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其实不然,《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因析产争执而不赡养。不管农村、城市家庭分家析产的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误区之四: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另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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