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52.67万,占总人口的14.14%。其中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约有640万,占98%;进入各级各类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的约7.19万,占1.1%。这几年浙江经济快速发展,使老年人经济赡养和扶养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障到位,初步建起了比较完善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至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735万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已达1018元,仅次于上海、北京,列全国第3位,全部按时足额发放。目前,全省纳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132.4万人,社会化服务率已达95.57%。
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农村贫困老人养老有了保障。至去年底全省共有低保对象61.75万人,其中15.3万为贫困老人,均获得了“低保”救助。2005年全省保障标准城镇平均223元、农村平均129元,2005年年保障资金投入达到5.15亿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到2005年底,全省共有18.21万户签订了赡养协议书,落实了有家庭赡养纠纷的27.28万老年人的赡养。从2003年起,我省还提高了百岁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标准,754位百岁老人每人每月的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2003年至今,全省合计投入资金和投入固定资产26亿元,改扩新建敬老院1272所,总床位数达到73063张,供养“五保”对象4.62万人,“三无”对象6745多人,集中供养率97.8%,极大地改善了“五保”和“三无”老人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还有300多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3.2万余张,收养老人2.7万余人,较好地缓解了政府办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压力。
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从1999年新土地法实施以来至2003年的五年间,我省涉及被征地农民200万人以上,其中老年人有50多万。目前,全省11个市和所有的县(市、区)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政策,15万多老年人每人每月能领到200元及以上的养老金。
着力填补农村保险覆盖空白,现行保障体制外的城镇老年居民和农民养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推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逐步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目标,目前具体实施方案正在抓紧制定中。到2005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覆盖96%的乡镇和85%的行政村,累计参保人数约470万人,9.2万名参保农民已开始领取养老金。
沈小平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我省贯彻老年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法”)颁布五周年。为推动全省老年维权工作,10月中上旬,省人大内司委和省老龄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杭州、宁波、台州等地进行执法调研;期间,省人大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等省级涉老部门的老年维权情况汇报。
本报今起推出《纪念“两法”实施 推动老年维权》专栏,分四个专题介绍这次调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