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兴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然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然将林兴送至医院,并为其垫付押金,经抢救林兴暂时脱离危险。林兴很感动,立下公证遗嘱,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然人民币2万元。林兴只有一儿子林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兴病情恶化去世,11月12日林悦到京处理林兴后事。11月13日高然持林兴所立的公证遗嘱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2万元。林悦表示按林兴遗嘱办理。13日晚9时高然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高然之妻许某处理完高然后事,于16日找到林悦,要求继承林兴遗产。林悦认为林兴指定的受益人为高然,高然已去世,许某无权得到林兴的遗产。许某将林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转继承问题的案例,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的情形,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高然在林兴死亡后,找到林悦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车祸死亡,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兴的遗赠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