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和林某在结婚登记前,两人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前年,我出了一场车祸,我和林某的关系也开始恶化。现在,我准备答应林某离婚的要求,自愿根据“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进行财产分割。可我为支付医疗费已变卖了大部分财产,离婚后我又身有残疾,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将难以维持。林某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3000多元。我请求林某给予经济帮助,林某以我们约定财产AA制为由拒绝帮助。请问,夫妻财产AA制,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吗?
读者:黄兰
黄兰读者:
你有权要求林某提供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关系,但如果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帮助的义务和责任。离婚时提供经济帮助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法解决;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