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是一位70高龄的退休老人,虽然退休金比较丰厚,但总觉得孤单了一些,老伴去世后,这种失落感就更加强烈。儿女们都在外地工作,一年到头很少回家。为此,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轮流每月回来探望自己一次。请问:老人精神赡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赵某
赵读者: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上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明确认为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精神赡养是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几种方式:一是人格上尊重,满足自尊的要求;二是精神上安慰,满足依存的需求;三是生活上关心,满足求助的愿望;四是言语上沟通,排遣寂寞的需要;五是环境优美,满足舒适的需要;六是更注意满足不同的心理要求;七是善待老年人。综上所述,老人要求儿女为其精神赡养,是会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的。
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