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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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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复婚不办手续 再分手遇麻烦
朱泽军
  因没及时办理复婚手续,龚老太吃了大亏:明明有份的房子最终没能分到。

  5年前,龚某与家住宁波郊区的花甲老汉曾先生因感情长期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多后的2003年初,两位老人在儿女们劝说下,又居住到了一起,由于彼此都认为“老夫老妻”,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今年夏天,两人又为家庭琐事发生纷争,龚某再次要求与老伴曾某“离婚”,但双方当事人为处理同居期间购置的一套价值20来万元住房意见不一。龚某向宁波江东法院起诉,以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分。曾某辩称,这套房子虽在时间上为同居期间购买,但系自己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姓名,龚某无权分割。

  法官认为,倘若龚某与前夫和好后,及时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则该房屋无论由谁出资购买,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分道扬镳时原则上可各半享有,除非另有特殊约定。但龚某与前夫曾某同居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龚某又提供不出登记在曾某名下此房屋为共同出资的证据,故对龚某提出平分房屋之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鉴于龚某与曾某同居期间,为管理该房屋付出过一定劳动的实际,在判决驳回龚某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曾某酌情给予龚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现实生活中,有的老年人与配偶离异后又同居,而同居之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此虽属个别现象,但相关当事人应吸取以下教训:《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虽有过婚史,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同居,一旦发生纠纷,将在非婚生育、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因为法院对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及所购置财产的处理,与对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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