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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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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大幅提高
  本报讯 在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之际,我省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中央较大幅度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作为额外增加生活补助费。同时调高了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省民政厅、财政厅在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当地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标准执行。规定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标准低于中央抚恤补助标准的,一律按中央标准执行;在乡复员军人在各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含中央标准240元)补助;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

  同时调整的还有新中国成立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对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浙民救〔2006〕126号文件中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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