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开化县年过半百的消费者陈某因服用补脑保健品而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经医院治疗才康复。经消协调解,9月4日,他收到厂方送来的1000元医药费及补偿金。
8月30日,陈某在开化县华埠镇某药店购买了一盒(内装10支)“补脑口服液”。在打开其中一支服用后,感觉异味难忍且瓶底有沉淀物,随后陈某出现呕吐、腹痛。他立即到当地华埠人民医院检查,化费医疗费350元。陈某基本康复后马上去找药店老板,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陈某向开化县消费者协会华埠分会求助。协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厂方销售代表联系,促成厂方销售代表与消费者进行直面协商。协商过程中,厂方销售代表提出该盒口服液内的其他9支没有出现沉淀,出厂时不存在质量问题,可能是因运输、搬移过程中存在碰撞、挤压等危及商品包装密封性的问题引起的,为此厂方认为不能承担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消协工作人员依据《食品、药品出产经营管理》等有关条例进行调解,最后由厂方补偿消费者1000元。
齐振松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