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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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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房屋赠保姆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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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如此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房屋赠保姆惹争议
  72岁唐老先生(已去世)和68岁的廖女士早年移民香港。由于一直未生育子女,两人于1987年12月27日在广东恩平收养了侄子唐先生为养子。1995年6月30日,夫妇俩在恩平市美华东街买了一套房子。

  由于感情破裂,两人于2000年10月离婚,不过两人并未分割在恩平的房产。

  次年3月,唐老先生回到恩平,在之前与妻子买的房子居住。起初,由养子唐先生夫妻照顾他的日常生活。但是由于唐先生的工作原因,不方便长期照顾老人的生活,两人决定出钱请保姆照顾。

  38岁的徐保姆在2003年8月搬进老人的房子,不久之后两人开始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2005年2月22日,唐老先生就离开恩平市回香港生活,而徐保姆则继续在这套房子居住。

  同年5月21日,唐老先生感到身体不适,便在香港找了个见证人代书遗嘱,声明将恩平的房子交给徐保姆,由她拥有该物业一切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8天之后,72岁的唐老先生在香港去世。11月4日,徐保姆去香港将唐老先生的骨灰带回恩平市存放在恩平市殡仪馆,又继续住在争讼的房屋。

  今年6月,廖女士和养子唐先生向恩平市法院起诉。他们认为,房子的一半产权属于廖女士,另一半则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唐先生继承。徐保姆以有遗赠协议为由侵占两原告的财产,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两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二分之一房产权归唐先生所有,徐保姆即时搬走。

  徐保姆则反驳说,入住时唐老先生曾与她口头约定如果其照顾他终老,就送这套房给她。唐老先生生前还曾先后出具声明及遗嘱把争讼房屋赠送给她,她已尽了和唐老先生之间协议定的要求,尽心尽力照顾其终老,并安置好后事。因此,她接受唐老先生的遗嘱住在争讼房屋是正当的。

  法院判决老人遗嘱无效

  法院认为,争讼房屋是廖女士与唐老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唐老先生去世后,其持有争讼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开始发生继承。焦点在于其二分之一产权,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嘱继承处理。

  唐老先生的遗赠书属于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入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是唐老先生的遗赠书只有代书人签名,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遗赠书无效。

  此外,唐老先生的遗嘱处分的房屋,廖女士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未经其同意把属于廖女士的财产赠予徐保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唐老先生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查,唐老先生收养唐先生的《收养关系证明书》有效,据此可确认唐先生为唐老先生和廖女士的养子。因此,唐老先生持有的争讼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按法定继承,即由其养子唐先生取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唐老先生办理后事的费用720元应由养子承担。考虑到徐保姆为唐老先生尽了殡葬的义务,房屋内的财物归其所有。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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